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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 告 簡慈雪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練鴻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榮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39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訴之聲明 說明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一 ㈠兩造共有坐落○○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㈡兩造共有坐落同段000建號建物(建物門牌:○○市○○區○○街0號),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一、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地,於與起訴時間最接近之民國113年3月4日、同年7月16日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各為新臺幣(下同)105,905元、65,404元,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85,655元【計算式:(105,905元+65,404元)÷2=85,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二、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為638,397元。【計算式:面積357.75/㎡×85,655元/㎡×原告權利範圍1/48=638,397元】。 638,397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8,397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