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5號原 告 倍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尚龍訴訟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被 告 唯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維詩被 告 趙台貴
王維聖劉守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2,6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唯寵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王維詩、趙台貴、王維聖、劉守蕙應連帶給付原告9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者,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義務。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㈠、㈡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應以各項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聲明㈠、㈡請求之給付均為950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