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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俊倫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於法未合,本院已依原告起訴狀、陳述意見狀所載聲請函查訴外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台灣人壽、元大人壽)調查簡俊倫投保之保險契約要保人異動資料,經本院函查後,台灣人壽及元大人壽均函覆簡俊倫於該公司「無變更要保人紀錄」【原告可來院閱卷確認並斟酌是否還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如無,請具狀撤回】。是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並陳報可供本院認定其住居所資料之證據,或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證據方法之聲請。

二、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