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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 告 健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廷強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5,03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275,450元) 1 利息 7,275,450元 114年8月21日 115年10月15日 (1+56/365) 5% 419,584元 小計 419,584元 合計 7,695,034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