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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彭恢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違反選罷法等事件,因原告起訴之被告、聲明、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被告之姓名、住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三、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四、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違反選罷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