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24號原 告 陳逢良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複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被 告 陳紹騰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被 告 陳素珍
陳美瑊
陳黃花妹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順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請求移轉部分之交易價額定之,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面積各如附表所示,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則系爭不動產以原告主張應移轉之權利範圍,計算價額如附表所示共41,489,19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41,489,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 面積 原告主張應移轉之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區○○段000地號 46,733元/㎡ 519.36㎡ 全部 24,271,251元 2 桃園市○○區區○○段000地號 44,976元/㎡ 194.17㎡ 1/4 2,183,247元 3 桃園市○○區區○○段000地號 38,040元/㎡ 254.04㎡ 全部 9,663,682元 4 桃園市○○區區○○段00000地號 36,081元/㎡ 148.86㎡ 全部 5,371,018元 合計 41,489,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