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 告 黃睿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二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需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 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內容(如為請求排除侵害,可載明如『被告應將於○○市○○區○○段○○○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清空、回復原狀,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全體公同共有人』;如為金錢債權請求,可載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但不以此為限),致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應予補正。 2 表明訴訟標及原因事實: ⑴訴訟標的: 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 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 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主張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排除侵害,可表明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或後段;如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 ⑵原因事實: 具體說明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即主張被告因於何時之何等行為或緣由,致原告受有何損害,而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及請求賠償金額明細與計算方式等)。 3 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全體共有人資料)。 4 補正上開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

附表二: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