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陳阿朝
陳萬鐘陳木欽陳木金陳萬城陳金聰陳英裕呂金環陳玫華陳施妤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確認耕地三七五減租租約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第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二、陳報原告依約每年所繳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三、提出被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個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