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蕭仕明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游逵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敏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4,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