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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林倡政被 告 林昀臻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昀臻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參照)。準此,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核定。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林庚賢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煜凱之如附表所示遺產,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林庚賢因分割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新臺幣(下同)4,304,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應繼分1/2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7/100000 4,032,000元 2,016,0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全部 4,576,000元 2,288,000元 合計 4,304,000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