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林立峰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被 告 周瑋馨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瑋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日幣5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0.2063計算,折合新臺幣1,105,768元(日圓5,360,000元×匯率0.2063),亦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5,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