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譚自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智生活會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二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理由: ⑴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表明欲請求法院確認何一法律關係在何範圍內存在或不存在,否則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 ⑵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金錢部分關於給付方式、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均未勾選或填載,若原告並無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意,請刪除訴之聲明第一項,又訴之聲明第二項夾敘原因事實,且未具體表明請求撤銷或確認無效之會議名稱及決議內容(下稱系爭決議內容),聲明並非明確,難認已適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及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請重新整理後提出正確訴之聲明。 ⑶又起訴請求法院撤銷會議決議,或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核屬不同之訴訟上請求,請原告確認本件訴訟究為請求撤銷會議決議,或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3 提出系爭決議內容之會議紀錄。 4 提出被告之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並陳報其任期,以確認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資格。 5 補正上開編號1至4事項提出書狀正本(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1份到院。 6 提出原告名下坐落桃園市中壢區元智生活會館社區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7 按被告人數提出上開編號5之書狀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附表二: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