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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楊金誠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齊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