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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黃游春綢

游景東

游秋月游曜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確認這5筆土地所有權完整歸屬繼承人5人,……」,惟起訴狀之「原告」欄位僅有記載4人,未完全記載所有繼承人,故請原告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與訴訟當事人無關者得予省略)、繼承系統表,並依前開謄本補正所有權人即全體繼承人為原告。

二、請提出訴之聲明第1項如起訴狀附件所示5筆土地之全體繼承人最新(即起訴時民國115年)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之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四、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