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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黃游春綢

游景東

游秋月游曜強游曜晟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徐衍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補正後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訴外人即原告之父游國與被告間就如起訴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件所示5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68年6月13日訂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確認系爭土地所有權完整歸屬原告,且被告無權請求移轉過戶。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其經濟目的同一即確認原告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03,1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桃園市○○區○○段) 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訴訟標的價額 1 000 3,300元/㎡ 301.00㎡ 993,300元 2 000 3,300元/㎡ 213.00㎡ 702,900元 3 000 3,300元/㎡ 204.00㎡ 673,200元 4 000 3,300元/㎡ 73.00㎡ 240,900元 5 000 3,300元/㎡ 2,816.00㎡ 9,292,800元 合計 11,903,100元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