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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江志宇訴訟代理人 耿依安律師被 告 曾昱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宸鋒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自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30,877元(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自各筆本票發票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1日止之利息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即本票發票日、提示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40萬元 1 利息 10萬元 108年10月5日 115年2月1日 (6+120/365) 6% 37,972.6元 2 利息 20萬元 108年12月31日 115年2月1日 (6+33/365) 6% 73,084.93元 3 利息 100萬元 109年3月6日 115年2月1日 (5+333/365) 6% 354,739.73元 4 利息 110萬元 109年7月23日 115年2月1日 (5+194/365) 6% 365,079.45元 小計 830,876.71元 合計 3,230,877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