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平献霞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石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程石德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無當事人能力。請原告確認此部分是否仍有於本案續行訴訟之必要,或予以撤回,請自行斟酌。若欲變更為其繼承人為被告,請向管轄法院查詢是否有拋棄繼承者,提出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與訴訟當事人無關者得予省略,已經拋棄繼承者無庸檢附),查明是否須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改列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