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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 告 郭麗美

楊珮慈上列原告與被告韓佩庭即韓福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