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周志緯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玫玲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原告再追加請求48,0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200元,尚不足新台幣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