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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 告 曾仲兆

曾仲宇曾仲權曾靜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鄭嘉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苡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40,000元(計算式:7,140,000元+25,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民法第541條債權是否業經遺產分割?如是,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如否,訴之聲明是否修正為「……予原告及被繼承人曾正男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