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 告 葉春威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提出修正之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如起訴狀附圖1所示黃色螢光筆部分拆除(實際拆除面積及範圍依測量為準),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4,4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924,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市○○區○○段) 115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 占用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000 29,500元/㎡ 9.92㎡ 292,640元 2 000-0 29,500元/㎡ 46.29㎡ 1,365,555元 3 000 29,500元/㎡ 33.06㎡ 975,270元 4 000-0 29,330元/㎡ 9.92㎡ 290,954元 合計 99.19㎡ 2,924,4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