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 告 徐盛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芯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66,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提供被告黃芯俞之身份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或出生年月日,俾利特定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