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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日玖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俊宏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