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陸軍司令部工兵處法定代理人 葉昀輝上列原告與被告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4,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