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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蘇伯信

劉淑貞呂銘國王家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被 告 歐洲世紀花園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榮烈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洲世紀花園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各案由所為之決議全部無效,核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且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