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 告 楊蕙瀅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智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所有後附書證,僅有提出予法院,未提出繕本,故請原告將前開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