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 告 黃柏諺被 告 龍門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愛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8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00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修復漏水之訴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7樓房屋受漏水影響之公共設施部分完成修繕,回復無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房屋因修繕所增加價額,即將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為據,查原告主張預估修繕之費用為98萬元,爰以此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8萬元,聲明㈡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萬元(計算式:98萬元+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