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高偉傑
陳慶仲李秀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6,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事項(按應即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高偉傑至少新臺幣(下同)400萬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慶仲至少400萬元。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秀香至少400萬元。聲明㈠及㈢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計算式:400萬元+400萬元+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