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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 告 黃心慈被 告 盧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666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436,5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額高者定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6,6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