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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 告 劉威億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子平即創新美學企業社等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