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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士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4,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