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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 告 劉封均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品均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與兩造之母即訴外人陳畇歷間關於○○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47/1000)、同區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權利範圍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贈與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並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被告與訴外人所為贈與系爭房地之價額,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其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62,851元,且其非係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系爭不動產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面積合計為135.23平方公尺【計算式:74.98+7.92+2.33+(587.77×67/1000)+(42.5×1/4)=135.23,取至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故系爭房地之交易總價額為8,499,341元【計算式:62,851元/㎡×135.23㎡×權利範圍1/1=8,499,3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債權總額核定為8,499,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