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全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耀南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