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 告 吳英豪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明為:㈠確認兩造間就附表一所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㈡被告應回復原告已累積之里程致2,170.5公里。聲明㈡部分,依原告陳稱依兩造簽訂之契約方案,每月新臺幣(以下同)529元可新增315公里之里程數,故每公里平均1.7元(計算式:529÷315),則請求回復里程2,170.5公里之價值為3,690元(計算式:2,170.5×1.7);聲明㈠確認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之目的即係為回復聲明㈡之里程數2,
170.5公里,經濟上利益觀之,二聲明最終目的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3,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