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 告 謝泰毅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被 告 謝張惠妹
謝乾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76,67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2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張惠妹及謝乾和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如起訴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E(面積8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及其地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等語。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土地,無備註交易註記,交易日期最為接近為民國113年11月7日,以每平方公尺21,342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資料附卷可參。復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13年第4季桃園市為159.74,115年第1季為154.61(桃園市住宅價格指數現僅公布至115年第1季,故以之為準),有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統計成果在卷為憑,下跌幅度約為3.2%(計算式:〔1
54.61-159.74〕÷159.74×100%),故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每平方公尺20,659元(計算式:21,342元×0.968),而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面積為86平方公尺,故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776,674元(計算式:20,659元×86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