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 告 藍玉燕
藍秀美張藍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建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87,595元【計算式:5,195,865+5,195,865+5,195,865=15,587,5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