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李金在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雪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及請求之利率為若干)。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另原告本次補正書狀同時,應提出繕本(包括起訴狀、補正狀都要一併提出繕本及相關書證)。

五、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