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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 告 陳貴章

陳貴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被 告 裕鏮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確認之訴以所確認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在積極確認之訴,以原告請求確認之法律關係之金額或價額或所有之積極利益為準,但在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之某特定法律關係不成立或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利益,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金額新臺幣(下同)264萬元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