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法定代理人 蔡英聖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仁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