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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陳飛慶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飛龍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2日全家共同簽署協議,依協議內容第3條第2小條(b)項,雖登記被告名下但皆為原告所有之土地全部歸還」,並非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故請原告確認並更正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如訴請被告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須具體記載土地之地段、地號、權利範圍,如曾經重測變更,亦請一併查明記載最新之地段與地號)。

二、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後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