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 告 蔡明瑋被 告 林燕琴
林燕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燕琴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乃民法第244條之特別規定,前開有關民法第244條之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方式,於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聲請法院撒銷時,揆其性質相同,應為相同之解釋。
二、經查,原告訴請就被告林燕琴與被告林燕慧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依上開法條及說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664元(理由及計算式詳附表二、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389/10000 2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弄0號建物 全部附表二:(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1.原告欲保全 之債權利益 526,664元,說明如下: 一、原告欲保權之債權:被告林燕琴積欠原告500,000元,及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 二、原告之債權利益金額計算如附表四計算表所示。 2.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5,029,449元(計算式及理由如附表三) 1.2.取低者 526,664元附表三:(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計算及說明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389/10000 權利範圍389/10000×土地面積636.4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800元/平方公尺=1,208,205元 2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權利範圍1/1×土地面積66.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800元/平方公尺=3,263,744元 3 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弄0號建物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557,500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佐) 合計 5,029,449元附表四: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4年6月12日 115年6月28日 (1+17/365) 5% 2萬6,164.38元 2 程序費用 500元 - 500元 小計 2萬6,664.38元 合計 52萬6,6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