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 告 西格瑪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麒祐上列原告與被告濠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5,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倂同提交與被告簽訂之「空調工程-工程名稱:媽媽餵月子中心桃園旗艦館新建工程」、「機電工程-工程名稱:媽媽餵月子中心桃園旗艦館新建工程-機電工程項目」工程契約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