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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陳姸甄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起訴請求撤銷何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或陳明對何執行名義、債權及若干數額之債權有爭執)。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另原告本次補正書狀同時,應提出繕本(包括起訴狀、補正狀都要一併提出繕本及相關書證)。

六、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AI會產生錯誤的訊息,AI生成的內容並非百分之百正確,常會虛捏出根本不存在之法條、裁判字號或張冠李戴,請勿全盤相信AI所寫之書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