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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 告 游順來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