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簡子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煜泓即九陽神功運動用品社間請求給付退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