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蕭興坤訴訟代理人 戴玉絲律師被 告 蕭興禮

蕭興清蕭周金珠蕭家澤蕭淑娥蕭家祺蕭富仁蕭家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蕭崇吉蕭家賓蕭家雄蕭家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登記在被告名義之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2分之1為原告全體公同共有;㈡被告應將系爭土地2分之1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全體公同共有;㈢蕭周金珠、蕭家祺、蕭家澤、蕭淑娥應救被繼承人蕭興信之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㈣蕭家賓、蕭家雄、蕭家益應就被繼承人蕭家宏之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㈤蕭家賓、蕭家雄、蕭家益應就被繼承人蕭劉李桂之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前揭聲明之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同一,應擇其最高者定之,無庸合併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酌與系爭土地鄰近之同段634地號土地,同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15年公告現值同為每平方公尺10,400元,該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1日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5,706元,應可作為核定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值之參考,依上開標準,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5,121,149元(計算式:25,706元×199.22㎡=5,121,1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按原告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60,575元(計算式:5,121,149元×1/2=2,560,5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