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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 告 黃育國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杜佳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綉君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