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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 告 博程空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肇萱即丁妍瑄訴訟代理人 陳怡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原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