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 告 江文志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承曜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葉承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萬4,0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黃士杰應給付原告67萬1,2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原告為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無互相競合或選擇情形,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萬5,339元(計算式:46萬4,048元+67萬1,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