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 告 格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被 告 匯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皇甫澤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按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清償新台幣(下同)1,379萬5,08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共計1,441萬6,8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7,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79萬5,080元) 1 利息 1,379萬5,080元 114年10月1日 115年8月25日 (329/365) 5% 62萬1,723元 小計 62萬1,723元 合計 1,441萬6,803元